深圳對管理儲存可燃物資的倉庫 未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,導致產生消防安全隱患逾期不改的行為有什么處罰呢?
根據《廣東省實施辦法》 (2010年修訂)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,管理儲存可燃物資倉庫未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,導致產生消防安全隱患的,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按照下列情形處以罰款:
(一)建筑面積為一千平方米以上一萬平方米以下的,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;
(二)建筑面積超過一萬平方米的,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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